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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花季少女被父母卖给“丈夫”,逃脱后获救

发布时间:2023-02-22 14:30:20 来源:其它 作者:未知

本站获得消息,近日四川籍一名16岁少女在家人收人彩礼之后,被强迫嫁给当地某男子,少女因而远走广东,却被男方亲友带人奔赴广东胁迫带回,路经百色田东高速服务区时,该女子机智报警,后得到田东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解救。

2月14日,百色市田东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一名未成年女子在田东高速服务区被人胁迫,急需解救。随后,在高速服务区,警方成功将女子解救

据了解,小苦(化名)今年16岁,其父母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将她嫁给当地男子,并收了26万元彩礼,无力反抗的小苦选择了出逃广东打工,而男方为了找回小苦,带上家人朋友奔赴广东,强行将小苦从工厂宿舍拉回四川老家。

途经田东县高速路服务区时,小苦以要上厕所为由,紧急求助服务区工作人员帮忙报警。由于涉及未成年人,警方随即联合田东县民政局、妇联等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并将小苦送到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提供全方位救助。

2月17日,小苦的父亲和二哥从四川赶来,民政、妇联等部门对其家人进行了耐心劝解,并对小苦进行了心理疏导。

当天,工作人员细心为小苦他们一家准备了路上食物和生活用品,帮助他们购买车票,把他们送上了回家的路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即:有权选择自己何时结婚以及何时离婚,任何人均无权干涉。而在这起事件中,这个女孩子才16岁,根本未达到法定婚龄(即:男方需满22岁,女方需满20岁),其父母就收了他人26万彩礼而把自家闺女就许配给他人了,这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

很明显,其父母就是贪图那26万彩礼,而选择把自家闺女给卖了。

20多年前,这类事发生的较多,没想到现在竟然还有,真是让人震惊。但凡生在小康之家,一般都不会发生此类事情,若不幸生在了贫寒之家,再加上遇到一个不明事理贪图钱财的父母,那就真是悲剧了。

因此,若生在了寒门,那一定要走出来,千万不要任由父母来左右自己的人生,一定要自己做主,自己拿主意。当然,最好是通过读书走出来。虽现在有阶层固化情况存在,但唯有不停努力学习和奋斗,才会有一线希望

就在2023年2月13日,国家发布了《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这也是国务院所发布的2023年中央1号文件。其中明确提到了:要扎实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显然真正的移风易俗还是不够深入!

目前我国追究出卖亲生子女刑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收养法》第三十一条;以及201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意见》同时规定了四种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的情形:“(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本案中,女孩未满18周岁,更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其父母如果为收取了相应的财务,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以出嫁的形式出卖亲生子女,显然属于上述意见的第三种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而所谓的丈夫,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15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女孩是自行逃离,如果男子后期能够老实配合,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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