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获悉,因没能履行1100万捐赠承诺,中国矿业大学校友吴幽被母校基金会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此事件激起网民激烈讨论。
此桩纠纷,缘起中国矿业大学“史上最高捐赠”。2019年4月10日,中国矿业大学在110周年校庆之际,公开宣布其2008级校友吴幽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在当时,这是中国矿业大学成立后收到的最大单笔捐赠。
然而,几年过去了,吴幽并没有兑现他的承诺。中国矿业大学多次催促他履行捐赠合同,但均未得到回应。
2022年7月22日,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与吴幽相关赠与合同纠纷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2023年1月3日,吴幽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1048900元。
2月21日,吴幽“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收到限制消费令。
本站整理了网上关于吴幽的履历:
14岁学相声;
18岁靠相声特长加分考入中国矿大;
20岁辍学开淘宝店卖化妆品赚到第一桶金;
23岁拜师薛蛮子,与其联手做“投资”,
号称管理了46亿资金,投了包括传统行业、区块链、精神病院在内的一系列项目,但是名下连登记备案的基金管理人都没有;
29岁与中国矿大协议捐款1100万元,得到学校一系列荣誉头衔和媒体广泛报道;
33岁因诈捐被中国矿大告上法庭。
有人会问:我不捐了不行?还能强迫我捐?本案的赠与,还真不是你说不捐就不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该规定,即公益性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
这是为了保护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维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尊重赠与人的初衷。因此,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捐赠了具有公益性质的财产或者权利,并且已经形成了有效的合同关系,那么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能随意撤销。
如果赠与人不交付或者拒绝交付已经约定的赠与财产,受赠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请求交付 。如果因为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已经约定的赠与财产毁损或者灭失,受赠人还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什么要做这样特殊性规定呢?基于两点:
- 维护公益捐赠中的诚信。回顾最初《合同法》制定前的特定历史背景,则可以略知其缘由。《合同法》制定于1999年,此前一年我国遭遇特大洪灾。
在当年的抗洪救灾募捐活动中,社会各界认捐数亿元财物,但一些企业在认捐之后、甚至在媒体上公开承诺捐赠后却以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捐款未实际支付前合同尚未成立为由拒绝履行。
“认捐后是否必须兑现,成为社会上热议的焦点话题之一”。赠与合同的实践性被认为助长了一些企业的不诚信行为。
- 公益捐赠的特殊性。公益捐赠、公益性赠与是赠与合同的重要形式之一。公益捐赠则通常采用非即时履行的方式,一般先订立捐赠合同再定期履行、择期履行甚至分期履行,有的还属于附义务的赠与。
这就决定了公益性赠与的赠与人客观上在合同订立之后往往面临反悔的“机会”。而且公益捐赠的赠与人在承诺捐赠、订立赠与合同时,往往并非一无所获。
企业可以通过公益捐赠可以获得税收减免,税收优待的正当性又要求企业的捐赠不得存在不当利益转移或经济回报。
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税收优待便是企业和个人从事公益捐赠的正当“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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