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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来临!两会中提出打破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

发布时间:2023-03-13 11:36:26 来源:其它 作者:未知

在岗位期间突发不适送医抢救,却因为抢救超过48小时,不予工伤认定。你们觉得合理吗?仅仅就从直觉的角度,我觉得这个规定不合理。可不合理又能怎么样呢?因为现行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有“48小时时限”条款,也就是说,劳动者虽然在劳动时间、劳动岗位上发生伤亡,但若治疗超过了48小时,则不认定支持工伤。

我知道每一部法律的出台必然与当时的社会环境紧密联系,也许在当时确实缓解了劳资双发的矛盾,但这个工伤认定的“48小时时限”的苛责条件,必然会产生一个问题。即:用人单位拖延时间,延时48小时候否认工伤;亲属在48小时内消极治疗,为认定工伤争取条件。

而这个时候,需要及时进行抢救的人却成为“交易”的筹码,耽误最佳抢救时间,以至于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所以,僵化的“48小时时限”必须进行调整。好消息是,这种不合理现象已经有人注意到了.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梁金辉建议,工伤认定“48小时”条款规定不尽公平合理,应该以人为本,结合当今医疗发展水平,尽快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科学认定、优化细化“48小时之限”,切实加强对工伤、工亡者的法治保障。

实际上,有关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一直存在争议。所谓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见诸2003年制定并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根据这部法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可以依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之所以设置“48小时”,当时主要考量的是,如果救治时间太长,工伤因果关系不易认定,以及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避免认定范围无序扩大。

但对于一些劳动者及其家属来说,“48小时之限”并不公平。客观而言,凭借现有医疗抢救技术,撑过48小时或许不是问题,但伤病者及其亲属权益,却难以得到合理保障。见死不救以求认定工伤,有损于人性伦理;如果继续救人,劳动者最终获救,或者延续了一段时期的生命,却得不到工伤保险认定。这的确是个两难选择。

从劳动立法精神看,本不应有“48小时之限”。无论是《宪法》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条款,还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从根本上来讲,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国家2003年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其后于2010年进行了修订,对于一些不合时宜的条款,理应秉持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继续加以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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